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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2019-05-09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则。

第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文明乘车,主动配合驾乘人员维护乘车秩序。

第二条 乘车秩序

(一)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应在站台候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候车;依次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不得拥挤、插队、拦车、吊车,服从站台执勤人员的管理;车到终点站时,乘客必须全部离车。

(二)醉酒者、产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三)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乘客不得多占座位或者躺卧、站立在座位上,不得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或打闹斗殴,车厢内禁止吸烟;车辆因故障、事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当配合驾乘人员的安排或换乘其他车辆。

(四)行车中,应坐好或拉好扶手,不得将头、手伸出窗外。

(五)不得损坏车辆、车厢内的设备及服务设施,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妨碍驾驶正常工作,不得自行开关车门或在车门通道口就坐、堆物。

(六)禁止在公共汽车上进行销售、赌博、乞讨活动,禁止在车厢内散发宣传单、广告纸。

第三条 票务管理

(一)乘客应该主动投币、刷卡,按投币或刷卡额斯去票据。

(二)每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1名身高不足1.1米的热痛乘车,2名(包括2名)以上的,每2名儿童合购一张车票。

(三)车辆因故障、事故不能继续运行的,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应当免费。

(四)本市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参观证》,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凭本人《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市区行风监督员凭《行风监督员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革命伤残军人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

第四条 携带物品

(一)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15公斤及总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的行李物品,超过的需购全程票一张;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在拥挤时,应听从驾乘人员的劝告,不得强行上车;凡总量超过30公斤、总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8米的物品不得携带上车。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及及管制刀具乘车;不得携带牲畜、污脏物品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

(三)乘客应当妥善保管其携带的物品,不得妨得其他乘客。

第五条 违反规则的处理及其他

(一)乘客乘坐公共汽车不投币或投币不足、投假币的按全程票价5倍补票;使用过期、冒用或伪造卡、证的按全年使用次数的3倍补票,无效证、卡应当予以没收。

(二)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公共汽车设施、设备损坏或者乘车、驾乘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三)驾乘人员必须以服务乘客为宗旨,努力为乘客提供安全、迅速、准点、方便的乘车条件,履行社会服务承诺,接受乘客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车厢内防盗反扒宜传,发扬见义勇为昔神;乘各对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的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荆州市公交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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